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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www.shxwsj.gov.cn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1-11-16 | 浏览 次]
遂市卫发〔2007〕20号
 
 
遂宁市卫生局
关于统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合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沉淀数量,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07]6号)的通知精神,在深入调研和总结试点区县经验的基础上,经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现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20元/人/年,省、市、区县财政补助标准共计2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筹集。农村五保户和无力缴费的特困户、贫困户、优抚伤残军人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按10元/人/年标准,在农村医疗救助及残联专项资金中解决。今后筹资标准如有调整,以通知为准。
(二)、农民个人缴费收缴办法。
筹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收缴或由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协管员代为收缴。为降低合作医疗运行成本,鼓励各区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资金收缴方式,如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统一交费、对获得医疗补偿的家庭实行滚动筹资等。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农民个人参合款,须出据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
(三)、筹资时限。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农民缴费原则上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农民个人参合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新农合医疗基金专户;市级财政收到省级下拨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后20个工作日下拨到试点县(区)级财政;县(区)级财政应在收到市级下拨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县(区)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到位50%以上,9月底前全部到位。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使用与补偿
(一)基金分配及使用
1、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和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补偿,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偿以及健康体检。
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达到规定数量后不再继续提取。
2、基金使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并适当补偿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
对当年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民根据年底基金结余情况可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地要合理确定体检目标人群,规范体检项目、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等措施,体检费用控制在5元/人次。
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自动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应缴纳资金。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而导致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3、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使用以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为鼓励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可将住院分娩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按100元/人/次实行定额奖励。严禁将合作医疗保障内容无限扩大,不得将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二)基金补偿
1、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住院所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定)》(川卫办发[2006]393号)规定范围内的药品给予补偿。各医院符合规定的院内制剂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乡镇卫生院的所有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100元/项次以下的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100元/项次以上的诊疗项目(除器官移植、进口瓣膜、起博器、人工关节、假肢假体等)减半纳入报销范围。所有美容项目、车祸伤、工伤、打架斗殴、自残、酗酒、医疗事故、性传播疾病、试管婴儿、生理缺陷治疗、生活服务项目及服务性设施费用等不纳入报销范围。各区、县可自行制定细则,但不能少于本补偿范围,上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内)备案后执行。
2、补偿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乡镇50元、县级200元、县外600-800元,县内中医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中医科同等下降10%;报付比:乡镇55%、县级45%、县外35%,县内中医医疗机构及综合医院中医科同比上调5%;封顶线:12000元。
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肺源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伴器质性损害,各种恶性肿瘤的后续治疗、慢支炎肺气肿伴肺功能不全、糖尿病并发症、狂躁型精神病)凭县级医疗机构证明及门诊医药费发票年底一次性报销300元,发票费用不足300元的据实报销。
为进一步做好惠民工作,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参合农民在本市相邻县区乡镇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县内乡镇补偿标准执行。
要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乡镇卫生院要把非基本药品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必须使用的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应事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认可。
本实施方案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内),联系电话:5807862。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存档
 
  (射洪县合管委文件另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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