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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1-11-18 | 浏览 次]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确保我市医药卫生改革发展。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遂委办[2011]38号)精神,现就我市卫生系统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卫生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维护稳定工作实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领导干部和机关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医药卫生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领导责任。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与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市和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是评估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的要求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报送涉及群众利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的通知》精神,市和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党(组、支部)委会、局(院、站、支队、中心、所)务会讨论决策议题的必备材料,认真收集,正确运用评估成果。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党委办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必备要件,严格审查受理。
(四)严格部门责任。市和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办牵头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指导调研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办法,每年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督导组,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半年报送督导总结于市卫生局党委办,以便汇总上报。
二、完善办法,科学评估,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认真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到应评尽评、科学评估;坚持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出台实施的前置条件和刚性程序,坚决做到未经评估的重大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审批、不实施;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实施完成后,评估实施主体要对评估工作进行专题总结,检查评估效果,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规律,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二)科学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各单位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问题:一要根据评估事项的风险源、风险点来准确界定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内容;二要全面准确收集社情民意。拟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向涉及直接利益群体公开信息,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收集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深入了解群众对评估事项的满意度,注重倾向性问题和典型诉求;三要全程跟踪调控风险。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全程动态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新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重大决策事项的顺利推进;四要完善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技术指标体系。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及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确定稳定风险等级,为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应急预案和分级预警打下基础。
(三)建立落实分级备案制度。凡报送市卫生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维稳办、市卫生局党委办备案;由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决策、审批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本单位党委办备案。
三、逗硬考评,严肃问责,确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一)纳入目标管理。市卫生局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评。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卫生局党委办、监察室要加强对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防范化解情况,指导评估责任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走过场、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当、失误、错误,或未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或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未跟踪掌握情况,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调控风险,从而引发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坚决按照省、市的相关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倒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本意见的情况,请于4月30日前书面报送市卫生局党委办。
 
附件:市卫生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项明细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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