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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成都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督导评估通知
[来源:成都市卫生局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1-11-18 | 浏览 次]

各区(市)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确保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顺利开展,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各项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我局将于9月至10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督导评估组,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开展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内容

(一)督导项目指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城乡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降消”项目。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多部门参与机制的建立,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的制订,项目资金的管理与落实等。

(三)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和执行单位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服务的数量及质量,信息数据的管理等。

(四)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健康指标的改善,服务对象医疗负担的减轻和满意度的提高等。

二、督导评估组织形式

(一)承担妇幼卫生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成立项目质量控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并自查。

(二)各区(市)县卫生局要成立督导评估工作组,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所有承担妇幼卫生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督导评估,确保妇幼卫生项目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市卫生局组织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市妇幼保健院项目管理人员、区(市)县基保科项目管理人员等成立督导评估工作组,开展对各区(市)县进行督导评估工作。

(四)在各级督导评估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反馈,注明整改期限,追踪整改情况并及时将每一轮督导评估情况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三、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区(市)县和承担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核拨项目经费的参考依据。同时,也是确认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能继续承担妇幼卫生项目的参考依据。

(三)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制定和完善妇幼卫生项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附件:1.城乡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督导评估标准

2.城乡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督导评估标准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督导评估标准

4.“降消”项目督导评估标准

 

 

 

                                                                 二年九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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