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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卫生局,市直属卫生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肠道病毒71型IgM抗体测定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39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增补肠道病毒71型
IgM抗体测定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增补肠道病毒71型IgM抗体测定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卫生部关于增补肠道病毒71型
IgM抗体测定临床检验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以下简称《目录》)。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增补肠道病毒71型IgM抗体测定临床检验项目,纳入《目录》,请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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